第一(yī)章總則
第一(yī)條 爲深入貫徹落實中(zhōng)央、市委關于領導幹部出國(境)管理的部署要求,進一(yī)步加強天津萬聯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(簡稱津濱發展)幹部因私出國(境)管理工(gōng)作,根據《關于加強黨政機關縣(處)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(境)管理工(gōng)作意見》(中(zhōng)辦發[1999]23号)、《關于進一(yī)步加強國家工(gōng)作人員(yuán)因私出國(境)管理工(gōng)作的通知(zhī)》(津黨組發[2003]16号)、《關于進一(yī)步加強黨員(yuán)幹部出國(境)管理的通知(zhī)》(中(zhōng)紀發[2004]26号)、《關于進一(yī)步加強領導幹部出國(境)管理監督工(gōng)作的通知(zhī)》(組通字[2014]14号)、《關于加強和改進幹部因私出國(境)管理監督工(gōng)作的通知(zhī)》(津黨組通[2016]11号)、《泰達控股公司中(zhōng)層幹部因私出國(境)管理暫行辦法》等,結合津濱發展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爲:津濱發展在職的泰達控股黨委管理的中(zhōng)層幹部(比照處級),津濱發展黨委管理中(zhōng)層幹部(比照科級)及涉及管理人、财、物(wù)、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人員(yuán)(公司總部人事崗、會計崗、出納崗;下(xià)屬公司部門經理、人事崗、會計崗、出納崗)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因私出國(境)管理主要包括三項内容:一(yī)是對津濱發展公司幹部實行登記備案管理;二是對津濱發展公司幹部因私出國(境)進行審查審批管理;三是對津濱發展公司幹部因私出國(境)證件實行集中(zhōng)管理。
第四條 按照有關規定,依據幹部管理權限,津濱發展在職的泰達控股黨委管理的幹部(比照處級)由泰達控股黨委管理,津濱發展公司黨委協助辦理相關手續。津濱發展黨委管理的中(zhōng)層幹部(比照科級)及涉及管理人、财、物(wù)、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人員(yuán)因私出國(境)管理工(gōng)作由津濱發展黨委直接管理,由公司黨群部具體(tǐ)負責組織實施。
第二章登記備案管理
第五條 津濱發展幹部因私出國(境)實行登記備案制度。按照規定,津濱發展在職的控股黨委管理的中(zhōng)層幹部(比照處級)由泰達控股黨委進行登記備案;津濱發展在職幹部(比照科級)及涉及管理人、财、物(wù)、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人員(yuán)由津濱發展黨委登記備案。
黨群部、各下(xià)屬黨支部負責所管理人員(yuán)的身份确認、信息核實、填報。
第三章審查審批管理
第六條 津濱發展在職的泰達控股黨委管理的幹部(比照處級)因私出國(境)審批程序。
(一(yī))津濱發展黨委協助申請人向組織與人力資(zī)源部領取泰達控股黨委的相關審批表格,由申請人按要求填寫,如實說明出國(境)原因、時間、目的地、費用、聯系電話(huà)等情況。
依托旅行社等服務機構出國(境)的,申請人須提交旅行社等服務機構的出國(境)證明書面材料及行程安排;不依托旅行社等服務機構出國(境)的,須提交行程安排。
出國(境)探親訪友的,還須提交親戚朋友的邀請信函等材料;出國(境)培訓、就醫的,還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。
(二)申請人将表格填寫完畢後報津濱發展黨委,由津濱發展黨委書記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。
(三)津濱發展黨委起草《關于XXX同志(zhì)因私赴XXX(目的地)出國(境)的請示》,并将申請人報送的有關材料附後,報泰達控股黨委組織與人力資(zī)源部,由組織與人力資(zī)源部報請控股黨委分(fēn)管領導、黨委書記、董事長簽署意見。
(四)申請人攜帶所領取因私出國(境)證件或證明材料,到天津市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相關出國(境)手續。
第七條 津濱發展黨委管理的中(zhōng)層幹部(比照科級)因私出國(境)審批程序。
(一(yī))申請人向公司黨群部領取《津濱發展公司幹部因私出國(境)事項個人申請書》、《津濱發展公司幹部因私出國(境)審批表》,由申請人按要求填寫,如實說明出國(境)原因、時間、目的地、費用、聯系電話(huà)等情況。
依托旅行社等服務機構出國(境)的,申請人須提交旅行社等服務機構的出國(境)證明書面材料及行程安排;不依托旅行社等服務機構出國(境)的,須提交行程安排。
出國(境)探親訪友的,還須提交親戚朋友的邀請信函等材料;出國(境)培訓、就醫的,還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。
(二)申請人将填寫完畢的《津濱發展公司幹部因私出國(境)事項個人申請書》、《行程安排、證明材料》、《津濱發展公司幹部因私出國(境)審批表》報黨委分(fēn)管領導簽字,黨委分(fēn)管領導簽字後報津濱發展黨委書記簽字審批,審批同意後到黨群部領取相關證件。
(三)申請人攜帶所領取因私出國(境)證件或證明材料,到天津市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相關出國(境)手續。
第八條 津濱發展黨委管理的涉及管理人、财、物(wù)、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人員(yuán)審批程序。
(一(yī))申請人向公司黨群部領取《津濱發展公司幹部因私出國(境)事項個人申請書》、《津濱發展公司幹部因私出國(境)審批表》,由申請人按要求填寫,如實說明出國(境)原因、時間、目的地、費用、聯系電話(huà)等情況。
依托旅行社等服務機構出國(境)的,申請人須提交旅行社等服務機構的出國(境)證明書面材料及行程安排;不依托旅行社等服務機構出國(境)的,須提交行程安排。
出國(境)探親訪友的,還須提交親戚朋友的邀請信函等材料;出國(境)培訓、就醫的,還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。
(二)申請人将填寫完畢的《津濱發展公司幹部因私出國(境)事項個人申請書》、《行程安排、證明材料》、《津濱發展公司幹部因私出國(境)審批表》報所在部門經理簽字,所在部門經理簽字後報分(fēn)管副總簽字,分(fēn)管副總簽字後,總部人員(yuán)報黨委分(fēn)管領導簽字審批,下(xià)屬公司人員(yuán)報所在公司總經理簽字審批,審批同意後到所在黨支部領取相關證件。
(三)申請人攜帶所領取因私出國(境)證件或證明材料,到天津市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相關出國(境)手續。
第九條 嚴把因私出國(境)審查審批要求。嚴格履行審批和請銷假手續,嚴格審核出國(境)事由,嚴禁短期内多次因私出國(境),嚴禁私自變更行程和時間。
津濱發展在職的泰達控股黨委管理的幹部(比照處級),一(yī)般一(yī)年内不超過一(yī)次;津濱發展黨委管理的中(zhōng)層幹部(比照科級),嚴格控制因私出國(境)次數和時間;對涉及管理人、财、物(wù)、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的人員(yuán),要着重審查近期政治表現和廉政情況;對配偶已移居國(境)外(wài)和沒有配偶、子女均已移居國(境)外(wài)的人員(yuán)從嚴把關;對按照《中(zhōng)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》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準出國(境)的人員(yuán),以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人員(yuán),一(yī)律不得批準其出國(境)。
凡出國(境)執行公務的,嚴禁通過因私出國(境)審批渠道辦理。
第十條 津濱發展黨委管理的中(zhōng)層幹部(比照科級)及涉及管理人、财、物(wù)、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人員(yuán)因私出國(境)返回後3日内填寫《津濱發展公司幹部因私出國(境)情況表》,報公司黨群部或所在黨支部登記存檔備查。
各黨支部于每季度初彙總本單位管理的相關人員(yuán)上一(yī)季度出國情況,向黨群部備案。
第四章證件管理
第十一(yī)條 證件集中(zhōng)管理。津濱發展在職的泰達控股黨委管理的中(zhōng)層幹部(比照處級),證件由泰達控股黨委管理;津濱發展黨委管理的中(zhōng)層幹部(比照科級),證件由公司黨群部管理;津濱發展黨委管理的涉及管理人、财、物(wù)、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人員(yuán),證件由所在公司黨支部管理。
第十二條 證件初次辦理或換證。津濱發展黨委管理的中(zhōng)層幹部(比照科級)及涉及管理人、财、物(wù)、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人員(yuán),初次申領因私出國(境)證件(普通護照、往來港澳通行證、大(dà)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)或過期換證、證件延期并出國(境)的,按照因私出國(境)審批程序要求,提交相應材料,進行審批備案。
第十三條 證件的發放(fàng)及收回。津濱發展黨委管理的中(zhōng)層幹部(比照科級)及涉及管理人、财、物(wù)、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人員(yuán),領取已集中(zhōng)保管的因私出國(境)證件,首先須履行因私出國(境)審批程序,審批結束後,再附《津濱發展公司幹部因私出國(境)證件收取回執單》到公司黨群部或所在黨支部領取證件。公司黨群部和各黨支部留存《津濱發展公司幹部因私出國(境)證件收取回執單》,發放(fàng)證件,并由證件領取人簽字。
經審批同意幹部因私出國(境)後,公司黨群部或各黨支部在幹部辦理簽證前1天向其發放(fàng)證件,幹部簽證後立即交回。幹部出國(境)前3天再取出使用,回國後須3天内将證件和《津濱發展公司幹部因私出國(境)情況表》一(yī)并交公司黨群部或所在黨支部。
第十四條 津濱發展黨委管理的中(zhōng)層幹部(比照科級)及涉及管理人、财、物(wù)、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人員(yuán),因私出國(境)證件丢失或損毀的,持證人要在獲知(zhī)丢失或損毀的10日内,報告公司黨群部或所在黨支部,如實寫明原因等事項。如需重新辦理證件并出國(境)的,按照因私出國(境)審批程序要求,提交相應材料,進行審批備案。
第十五條 公司黨群部和各黨支部要做好相關人員(yuán)證件管理工(gōng)作,嚴格實行辦證報告、持證登記。拟申請辦理因私出國(境)證件的,須報經津濱發展黨委或所在公司同意後,方可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領證件;已辦理因私出國(境)證件的,須如實向津濱發展黨委或所在黨支部登記。要建立台賬,詳細記錄持證人姓名、職務、發證機關、發證日期、有效期限、證件号碼和證件的使用情況等,報公司黨群部備案,并及時報送變更情況,做到全覆蓋、零遺漏。
第五章附則
第十六條 對執行因私出國(境)管理制度規定不嚴格、違規審批或不認真履行審查審批職責、因私出國(境)證件管理工(gōng)作混亂的,嚴格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。對私自持有因私出國(境)證件、未經審批擅自出國(境)、私自延長在國(境)外(wài)停留時間和更改出國(境)路線的,進行批評教育或誡勉談話(huà),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(fēn),并在一(yī)定範圍内進行通報。
第十七條 公司黨群部和各黨支部要按照本管理辦法嚴格落實責任,認真把握政策,嚴守工(gōng)作紀律,自覺執行各項管理制度,依法依規、嚴謹細緻地做好因私出國(境)管理工(gōng)作。
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津濱發展黨委負責解釋,自下(xià)發之日起實行。
附件:
1.《津濱發展公司幹部因私出國(境)事項申請書》;
2.《津濱發展公司幹部因私出國(境)審批表》(公司中(zhōng)層幹部);
3.《津濱發展公司幹部因私出國(境)審批表》(總部重點崗位人員(yuán));
4.《津濱發展公司幹部因私出國(境)審批表》(下(xià)屬公司重點崗位人員(yuán));
5.《津濱發展公司幹部因私出國(境)情況表》;
6.《津濱發展幹部因私出國(境)證件收取回執單》;
7.《津濱發展公司幹部因私出國(境)證件領取表》;
8.《津濱發展公司幹部因私出國(境)登記備案表》;
9.《津濱發展公司幹部因私出國(境)證件登記備案表》;
10.《津濱發展公司幹部因私出國(境)情況登記備案表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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